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指导和督促,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污染情况及处置状况等信息,建立固体废物信息查询系统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控网络,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处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