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四十条已修改医疗废物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置。在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处置产生的医疗废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