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危险废物的处置应当根据现有处置设施和处置能力就近集中处置。跨省、市(州)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