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危险废物的处置应当根据现有处置设施和处置能力就近集中处置。跨省、市(州)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