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