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工业固体废物实行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按年度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申报登记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申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