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主干道或者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布设主干管线的道路,应当优先设计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

已建成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达到满载前,同一条道路不再规划建设同类管线。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