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国(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以各种形式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事)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各种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活动。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到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鼓励开发区企业设立技术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