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和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研、文化、药用价值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省、自治州、县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本条例所称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濒危、稀有和具有重要经济、科研、文化、药用价值的野生植物,包括列入国家、省、自治州、县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本条例所称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包括野生动物植物的所有部分及其衍生物。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2月2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