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二节 采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野生植物生物学特性和资源消长情况,确定野生植物禁采期和禁采区。禁止在禁采期、禁采区,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和荒漠化等生态脆弱地区采集野生植物。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2月2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