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一节 猎捕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每年三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为全州禁渔期,禁止所有捕捞作业、游钓、水禽放养活动和销售、收购捕捞的渔获物。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由各县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2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