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禁止猎捕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资源调查、宣传展览、科普教育以及控制危害需要进行猎捕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法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特许猎捕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益、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的特许猎捕证,报自治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