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重点扶持农村地区的邮政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设立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并确定相应的人员。

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的设立提供业务指导,并与村邮站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