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邮政设施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重点扶持农村地区的邮政设施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设立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并确定相应的人员。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的设立提供业务指导,并与村邮站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