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邮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邮政企业或者快递企业拒绝上报、瞒报经营情况和资料,提供虚假经营情况和资料的,由省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