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邮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快递企业将快递业务交由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办理的,由省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