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省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公正执法;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