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邮政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省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公正执法;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