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二十条有效邮政企业从业人员为用户提供到户服务时,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经用户同意,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