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较大的车站、机场、旅游景区、宾馆和高等院校,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为邮件装卸、转运、投递和邮政车辆出入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