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