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擅自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的;

(二)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不依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的;

(四)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五)对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六)对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或者未按照规划核实的相关内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及营业执照的。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