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六十一条有效位于城市重要地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造型、色彩和灯饰、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等有明确规划要求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