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建设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地下管网工程在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

(二)建设工程许可证及其附件;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经营许可等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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