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等;对重要建筑实施立面改造时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的形式、色彩、材质等,确需改变的,需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