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被批准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自行失效。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