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用地界限时,应当将相邻规划道路宽度一半的土地、滨河道及其绿化防护带用地、公用环卫设施用地等,同时划入建设单位征地范围作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