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用地界限时,应当将相邻规划道路宽度一半的土地、滨河道及其绿化防护带用地、公用环卫设施用地等,同时划入建设单位征地范围作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