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畜禽。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农村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畜禽;

(二)城镇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家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