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