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应当对畜禽产品定点屠宰相关证明进行审验复核,复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畜禽产品进行抽样送检:(一)证、物不符的;(二)相关证明超过有效期限的;(三)相关证明及检测报告有转让、涂改和伪造嫌疑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