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