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发现有关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有权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对重大事项应当向被建议单位的主管机关通报。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在30日内采用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机关报告整改情况。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