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重点与职责第十条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重要领域、关键环节以及易发、多发职务犯罪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