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流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