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因生产、建设或者施工等原因,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拆迁邮电通信设施或改变邮电通信方式,或可能影响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必须事先征得邮电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拆迁通信设施或改变通信方式需要的费用,由提出迁改的单位或个人负责;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实施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一)新建或者改建道路、桥梁、隧道、农田水利工程以及铺设管道、疏浚航道的;

(二)开山、炸石、砍树、运输超高超大物件、修建房屋的;

(三)布设电力线路、电站网路、电气管道、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下水道、广播电视线路、专用通信线路以及设置对有线、无线通信产生干扰的电气设施的;

(四)排放腐蚀性废气、废液、废渣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邮电通信设施安全或者效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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