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第八条已修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一)经营管理自留山、责任山生态公益林的农户;(二)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生态公益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经营管理生态公益林的国有、集体林业单位;(四)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等形式,取得林地、林木使用权,经营管理生态公益林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