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公开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