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