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十四条已修改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与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付清经营权有偿使用费,领取经营资格证,办理车辆营运、工商、税务等手续。禁止伪造、涂改、冒用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