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参与调解劳动争议,帮助或者代理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

私营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应当有女职工代表。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