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参与调解劳动争议,帮助或者代理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私营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应当有女职工代表。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