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省军区主管全省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