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侗族文化村寨内的文化遗产进行普查、认定、挖掘、收集、整理、建档,并依法予以保护。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艺人、民间工匠开展技艺竞技,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传承、研究和交流等活动;支持举办侗族传统节日、庆典、祭祀活动;尊重侗族语言和服饰习惯。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侗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服饰、银饰、建筑、器具等制作工艺的保护和传承,支持建立侗锦织造技艺、芦笙制作工艺等保护性生产基地。

地方法规 ·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