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侗族文化村寨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尊重当地民风民俗,不得随意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生态和人文环境。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侗族文化村寨保护规划,完善侗族文化村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

地方法规 ·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