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西泉眼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水质保护第十四条已废止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除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水源保护、水利工程管理、供水和防汛无关的建设项目;(二)在水体中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三)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露营、野炊等活动;(四)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使用牲畜;(五)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六)挖砂、取土,;(八)可能危害水源保护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