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除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水源保护、水利工程管理、供水和防汛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在水体中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

(三)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露营、野炊等活动;

(四)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使用牲畜;

(五)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六)挖砂、取土,;

(八)可能危害水源保护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