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需要。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