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由市和县(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