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东起滨州铁路,西至规划四环高架路,南起松花江主流北岸(含滩地),北至改线前进堤。

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东起规划四环高架路,西至十九号肇公路,南起松花江主流北岸(含滩地),北至改线前进堤。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