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网点规划第七条已修改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