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