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政废旧金属物资应当由指定的再生资源收购企业收购,统一处置。

指定处置企业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市政管理部门在再生资源收购企业中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