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恒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恒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恒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制度,调查和组织鉴定景区内的重要景观,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三)依法审核景区内的建设活动和其他影响景区生态、景观的活动;

(四)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

(五)制定和落实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制度,维护景区秩序,保障游览安全,依法在景区内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

(六)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