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恒山风景名胜区特级、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挖砂、取土。三级保护区内不得从事经营性挖砂、取土。因恒山景区道路和设施维护,确需在三级保护区挖砂、取土的,应当经恒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报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指定的地点挖取,并按规定恢复植被。恒山风景名胜区内居民在三级保护区内挖砂、取土自用的,应当在恒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挖取。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