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八条已修改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三)发现火灾立即报警,不得阻拦报警,不得谎报火警;(四)成年公民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鼓励居民家庭自配必要的消防器材。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